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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解读:对东南亚信托与跨境家庭的影响

各国专题 • 2 月 前

一句话回答: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除外。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次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建立系统规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征税。对在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信托的中国高净值家庭,以及正在规划东南亚跨境财富布局的家庭而言,这不仅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更是财富管理底层逻辑的重构。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拆解新规要点,并给出可操作的合规应对路径。

一、两份文件与"离岸信托"的界定

新规由两份文件构成:一是实体规则,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离岸信托的界定、征税规则与补税安排,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二是程序配套,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以与装入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除外。据此,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纳闽等地的信托安排均落入定义范围,无一豁免。

二、五大核心规则:从装入、存续到退出全程穿透

(一)装入环节视同转让。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装入行为不仅包括直接转移给受托人,还包括转移给受托人控制的境外实体,以及通过他人转移但由居民个人实际出资控制的情形。

(二)存续收益按年穿透征税。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信托"未分配不纳税"的延迟纳税功能就此取消;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常见问题(FAQ)

问:离岸信托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除外。

问:装入离岸信托如何缴纳个税?

答: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问:信托存续期间收益是否需每年缴税?

答: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

问:补税窗口的期限和范围是什么?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问:居民身份变更时信托财产如何处理?

答: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出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居民个人死亡的,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视同处置。

(三)身份变更与死亡均须"结算"。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出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居民个人死亡的,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视同处置。

(四)反规避条款严密。信托以财产向关联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且当年未解除归还的,为其代付报销费用的,允许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的,通过第三方输送利益的,均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公告对"境外实体"设定了反滥用认定标准(消极收入占利润总额50%以上、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为个人消费支出、决策不由组织实际作出),对"控制"的认定放宽至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权益(多层间接持有,中间层超50%按100%计算)。

(五)居民身份判定收紧。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装入。

三、对新加坡家办、香港信托等主流架构的直接影响

第一,新加坡、香港信托及"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信托"架构、马来西亚纳闽信托等,全部属于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无一豁免。

第二,底层境外实体(BVI、开曼、新加坡SPV等)若缺乏经济实质——没有实际雇员、注册经营地址与财务核算,或消极收入占比过高——其收益将被穿透视同居民个人所得。新加坡家办如果不能做实"经济实质",节税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三,信托的税务功能发生质变:资产隔离与传承功能仍在,但"延迟纳税、未分配不征税"的递延功能基本消失,存续期间收益按年计税。

四、跨境家庭必须面对的四个现实问题

(一)90天补税窗口。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以2026年7月24日实施起算,补税窗口约至2026年10月下旬。逾期未缴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二)移民家庭需重新审视身份规划。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甚至外国国籍,只要"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仍可能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居民转非居民当天,信托财产要按市场价值"退出结算"。

(三)传承安排成本上升。居民死亡时信托财产视同处置纳税,代际传承的税务成本显著增加;信托为家庭成员代付学费、房款、提供借款等常见安排,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分配。

(四)境内信托形成对照。境内家族信托不属于"离岸信托",不受本公告约束。是否需要将部分架构转回境内,成为值得评估的方向。

五、律师实务建议

1. 存量架构90日内完成自查:核对装入时间与财产原值、2026年前存续收益、境外已缴税款(公告允许依法抵免)。

2. 做实经济实质:对新加坡家办等底层实体,补齐雇员、办公场所、实际决策记录等实质经营证据。

3. 重新评估架构:综合资产隔离、传承安排与税务成本,评估保留离岸信托、转境内信托或调整受益安排的利弊。

4. 身份与信托联动规划:家庭成员税务居民身份、居住时间与"主要经济利益来源"的事实安排,必须与信托架构整体设计。

结语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的落地,标志着中国对高净值人群跨境财富安排的税收监管进入"穿透时代"。对东南亚信托与跨境家庭而言,真正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申报",而是如何在合规框架下重新设计架构。建议相关家庭尽快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在90天补税窗口内完成自查与申报安排。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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