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至少要写清四要素——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仲裁地、语言,并另行约定准据法;四者缺一,都可能在执行环节埋下风险。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中国企业出海东南亚法律事务|咨询电话:17813108512
一、四要素是什么,为什么都省不得
一份跨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核心是四件事:用什么方式解决(诉讼或仲裁)、找哪个机构/法院、在哪里解决(仲裁地或管辖法院地)、用什么语言。
此外还要单独约定准据法——即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权利义务如何认定。四要素加准据法,构成争议解决的完整框架。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只写仲裁、不写机构",或"写了机构、不写仲裁地"。前者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后者会影响裁决的国籍、撤销与跨境承认。
二、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可套用的条款结构
下面是一份可套用的中文条款框架,方括号处按项目填写。它把四要素与准据法、费用承担都覆盖在内。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为【城市】。仲裁庭由【一名/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英文】。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某国或地区】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若选择诉讼而非仲裁,则把前半段替换为:"向【某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同步写明准据法与语言。需要注意:诉讼方式的跨境承认执行远比仲裁不确定,选择前应先评估资产与执行地。
语言看似次要,实则影响仲裁庭组成与审理效率。若双方工作语言不同,约定单一仲裁语言,能避免"双语文书"带来的翻译与成本问题;中文合同搭配英文仲裁是常见组合,但最好明确以哪一语言为准。
三、仲裁协议要把三要素写全
按现行《仲裁法》第 27 至 31 条,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上通常要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这三要素。
该组条文同时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对效力异议的处理等规则。实践中"机构名称写错""只写仲裁地不写机构""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都可能引发效力争议,落到第 27 至 31 条的判断范围内。
因此,机构名称务必写全称,且与拟适用的仲裁规则、示范条款保持一致;不确定时,优先采用目标机构的官方示范条款。
四、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跨境合同往往落入《仲裁法》第 78 至 88 条的涉外仲裁特别规定范围。
其中,第 81 条涉及仲裁地;第 83 条涉及裁决撤销;第 84 条涉及不予执行;第 88 条明确外国裁决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
这就是为什么"仲裁地"要单独写清:仲裁地决定了裁决的国籍,进而影响依第 83 条撤销、依第 84 条不予执行,以及依第 88 条在境外承认执行的路径。
另需知道,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1987-01-22 加入并作互惠、商事两项保留,1987-04-22 对我国生效;1997-07-01 起适用于香港,2005-07-19 声明适用于澳门。这为跨境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提供了条约基础。
五、准据法怎么定
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按第 18 条,仲裁协议本身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未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这意味着"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是两层,最好分别写清。
此外,第 42 条(消费者合同)与第 43 条(劳动合同)设有偏向保护弱方的强制规则。涉消费、雇佣的跨境合同不能通过选法条款任意架空这些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选法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是适用法,但不能借选法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可能不被认可。
六、选内地法院还是境外仲裁?考虑因素
这是起草时最需要权衡的问题,可从六个角度比较。
- 跨境执行。仲裁裁决可依《纽约公约》在多数缔约国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跨境承认执行则依赖双边条约或互惠,不确定性较高。
- 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利于商业秘密保护;法院诉讼通常公开。
- 中立性。境外仲裁机构的中立形象、仲裁地的法律环境,会影响一方对程序公正的预期。
- 成本与效率。仲裁费用一般高于诉讼,但一裁终局、周期可控;诉讼有上诉层级。
- 临时措施。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较为直接,仲裁中的保全需经由法院协助。
- 主体与场景。涉消费者的合同、劳动合同受第 42、43 条约束,选择空间更小。
没有对所有人都最优的答案。一般原则是:资产与执行地分散、需保护商业信息的,倾向仲裁;争议标的在内地、执行标的也在内地的,诉讼的确定性与成本更可控。
建议在谈判阶段就把争议解决条款单列,与商务条款分开谈,避免因"顺带写一句"而留下漏洞,也便于双方就中立地、语言等敏感点单独达成一致。
七、常见问题(FAQ)
问: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写(管辖/准据法/仲裁地/语言)?
答:写清争议解决方式、机构、仲裁地、语言四要素,并单独约定准据法与费用承担。
问:只写"提交仲裁"不写机构可以吗?
答:风险很大。按仲裁法第 27 至 31 条,机构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仲裁地和仲裁机构是同一回事吗?
答:不是。仲裁地决定裁决国籍与撤销、承认执行路径(第 81、83、84、88 条),须单独约定。
问:中国仲裁裁决能在东南亚执行吗?
答:可依纽约公约主张承认执行;中国 1987-04-22 起受该公约约束。
问: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能同时写吗?
答:应择一明确约定,不宜并列或含糊;否则可能引发管辖冲突,甚至导致条款无效。
备注:法律依据
| 规范层级 | 名称全称 | 条款 | 现行有效版本 | 生效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第 27 至 31 条(仲裁协议)、第 78 至 88 条(涉外仲裁特别规定,含第 81 条仲裁地、第 83 条撤销、第 84 条不予执行、第 88 条承认执行) | 2025-09-12 修订,现行有效 | 2026-03-01 施行 |
| 条约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中国 1987-01-22 加入,作互惠与商事两项保留 | 1987-04-22 对中国生效;1997-07-01 适用香港,2005-07-19 声明适用澳门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 18 条、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 | 现行有效 | 2011-04-01 施行 |
权威来源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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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2026-10-14 | 最近更新:2026-10-14 | 本次更新内容:首次发布,含仲裁法(2026-03-01 施行版)第 27 至 31 条、第 78 至 88 条,纽约公约生效时点,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8、41、42、43 条的现行版本核对。